原告:张轩英,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科成,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嵚崟,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史林玲,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轩英、李科成与被告李嵚崟、史林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轩英、李科成于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轩英、李科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轩英、李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轩英、李科成负担。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蔡重洲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