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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轩英、李科成与李嵚崟、史林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轩英,女,195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李科成,男,195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嵚崟,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史林玲,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侃,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轩英、李科成与被告李嵚崟、史林玲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张轩英、李科成于2019年7月2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轩英、李科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轩英、李科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轩英、李科成负担。

审判员:王霞萍

书记员:蔡重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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