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轶伦,女,1989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克,上海市龙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勤,男,1962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明。
被告:王秀萍,女,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黄子诚,男,2006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理人:黄国勤,系黄子诚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秀萍,系黄子诚母亲。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荣民,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佳铭,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轶伦与被告黄国勤、王秀萍、黄子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于2019年7月3日决定对被告黄国勤涉嫌诈骗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轶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纪梅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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