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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与丁云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辉,男,196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源仁,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翟,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云(DINGYUN),女,1962年8月7日出生,现住澳大利亚。
  原告张辉诉被告丁云(DINGYUN)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张辉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张辉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
  本案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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