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辉,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李华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天伦,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继鹏。
本院受理原告张辉诉被告上海展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翌公司)、郭继鹏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后,被告展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号XXX-XXX室只是为了注册公司所用的虚拟注册地址,不做经营使用,而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XXX号国际金融大厦13层D1室,本案应由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展翌公司工商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XXX号XXX-XXX室,具有公示效力和公信力,而其所称的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XXX号国际金融大厦13层D1室未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故被告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展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展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宏毅
书记员:赵晓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