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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与徐建军、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辉,男,196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妤霞,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建军,男,1975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洪星,男,1966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张辉与被告徐建军、洪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徐建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且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唐  韵

书记员:李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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