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高云(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
傅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云,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傅某某。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傅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杜振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法忠、代理审判员荣晓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傅某某之间的网吧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交付网吧,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傅某某向其支付转让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傅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转让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傅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荆州市农行直属支行金穗分理处。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傅某某之间的网吧转让协议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交付网吧,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转让费。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属于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傅某某向其支付转让费1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傅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傅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转让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傅某某负担。
审判长:杜振虎
审判员:张法忠
审判员:荣晓黎
书记员:黄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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