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运福,男,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胡秋容,女,195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张罡,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吴红霞,女,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鑫,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胜开,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秦玲,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被告:胡琴,女,199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临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昕。
原告张运福、胡秋容、张罡、吴红霞诉被告胡胜开、秦玲、胡琴、第三人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原告张运福、胡秋容、张罡、吴红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上海市静安区东宝兴路X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具体包括房屋评估价值1,628,334.60元、价格补贴610,625.48元、套型面积补贴839,925元、房屋装潢补偿款18,175元、居住困难保障补贴309,114.92元、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残值补偿50,000元、搬家费补贴8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补贴2,500元、居住协议签约奖励386,350元、早签多得益奖励50,000元、居住均衡实物安置补贴799,700元,上总额共计4,695,525元,其他协议外的利益具体结算后另案起诉。事实与理由:系争房屋系公房,承租人是原告胡秋容和被告胡胜开之父胡裕浦,其已经于1991年1月8日死亡,母亲康惠莲也于1993年6月死亡,至今承租人一直未变更。现有在册户籍为原被告六人(除原告吴红霞外,其为引进安置人口)。2018年11月30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发布沪静府房征(2018)2号房屋征收决定,系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告胡胜开作为授权代表,于2018年12月31日和征收方签订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因双方对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涉案房屋已被纳入政府征收范围,但是本案所涉《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甲方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闸北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均未签字或盖章,协议尚未成立。原告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以相关征收补偿协议成立并生效为前提,现该征收补偿协议尚未成立,故原告的起诉尚不符合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运福、胡秋容、张罡、吴红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 旭
书记员:潘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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