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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与上海骁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进,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勇,男,1975年6月17日,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安丰镇九桥村二组39号。
  被告:上海骁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永植。
  原告张进与被告杨勇、上海骁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张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杨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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