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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连军与王志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连军,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清,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思,男,198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张连军与被告王志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张连军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连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连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连军负担。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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