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连芳,女,195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国英,女,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春飞,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张春柳,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张连芳与被告朱国英、张春飞、张春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连芳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且书面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连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沙卫国
书记员:邱 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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