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迪君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迪君,女,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冰,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青莲,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迪君与被告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者天下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迪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冰,被告智者天下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迪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元。3、要求被告提供侵权内容发帖人的IP地址。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4月在“知乎”网站上浏览标题为《女性在投行工作是一种怎么样的体验》的问题时,在其中一匿名用户回答中发现,该用户冒用原告身份及口吻发表不实内容,并将原告的OfferLetter(聘书)发布其中以证明身份。该回答中的不实内容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经查证,被告为“知乎”网站的所有人。庭前经与被告方沟通,被告已提供发帖人的手机号码并删除相关帖子,通过被告提供的手机号码,原告没有能力找到实际侵权人,故要求被告进一步提供发帖人的IP地址。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实名登记并核实,且对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未尽审核义务。现诉至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前。
  被告智者天下科技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时辩称:1、被告通过“知乎”网站提供中文问答服务,不参与问答内容的创作,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现行法律没有规定被告具有事先审查义务,被告在《知乎协议》和《知乎社区规范》等完全公开、每个用户注册时必须签署的网站管理规定中明确告知用户不得利用“知乎”网站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履行了“事先提示”义务。同时,被告设置了方便投诉的举报渠道及简明易懂的指引,在平台管理中建立了“事后监督”的有效渠道,充分履行了平台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2、被告在收到原告有效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无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3、被告已经在可以提供的范围内提供了发帖人的用户名、主页链接、联系电话、注册时间等信息。基于技术原因,发帖人的IP地址并非唯一且确定,故被告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涉案内容系由网络用户发布,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同时,被告通过网站管理规定提示用户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且告知权利人侵权投诉步骤,并在收到原告有效通知后,已删除了相关内容,采取了必要措施,其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张迪君的侵权。原告认为被告应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并核实身份,并无相应法律依据,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鉴于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且在接到有效通知后采取了必要措施,对原告上述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已将涉案内容删除,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进行调整。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发帖人的IP地址的主张,案件审理中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发帖人的用户名、主页链接、联系电话、注册时间等信息,现被告无法提供IP地址系限于技术原因,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迪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迪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  磊

书记员:杨君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