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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通球、马兴华与张雪球、吴正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通球,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马兴华,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双,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球,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华(系张雪球配偶),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吴正华,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通球、马兴华与被告张雪球、吴正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通球、马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通球、马兴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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