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通球,男,195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马兴华,女,195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憬,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双,上海至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雪球,女,195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正华(系张雪球配偶),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吴正华,男,195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通球、马兴华与被告张雪球、吴正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通球、马兴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通球、马兴华负担(已付)。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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