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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单量谅、单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花(母女关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量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龙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单量谅、单某某、张龙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单量谅、单某某、张龙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郇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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