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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红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公开文书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二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5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住象山县东陈乡**村**号。2019年7月1日,张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抓获归案。2019年7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退回时间为2019年10月9日,补回时间为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利辛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在经营利辛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拖欠陈某某、戴某某等47名员工的工资,共计145171元。2015年4月22日,利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张某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蔡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检飞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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