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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银萍,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4月22前归还。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刘某某辩称,案外人洪琦琦和于翔让被告拿了房子做了抵押贷款125万,所得的贷款给了于翔用。后于翔跑了,被告想用赌博赢回来。就在洪琦琦给我的百家乐网址赌博输了15万,在洪琦琦朋友的网址里输了8万,被告无法付清钱款,在洪琦琦介绍下,原告借款给被告,讲明利息是10%。原告转帐给被告8万,实际到手7.2万,8千元按原告的要求转给了第三方。现被告只愿意归还7.2万,剩余的利息太高了,不受法律保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本人刘某某XXXXXXXXXXXXXXXXXX因生意周转,特向张某借到8万元,协定于2018年4月22日前归还全部借款。
  2018年3月2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给被告8万元。
  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确认收到洪琦琦8,000元,同意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2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借记卡帐户历史明细清单、原告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同意将洪琦琦代还的8,000元作为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7.2万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7.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诉讼保全费740元,均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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