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凤,女,195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杨,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斌,男,1949年1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良,男,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娟,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怡,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曹杨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闵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晓冬,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庆,男。
上诉人张金凤因与被上诉人张斌、张金良、张金娟、原审被告上海曹杨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原审被告上海曹杨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户名变更通知》《申请变更承租户名签报附页》,证明上海市曹杨七村XXX号XXX室房屋的承租人已于2019年7月19日恢复为王秀英。
本院认为,因二审审理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民初2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金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杨 洁
审判员:成 皿
书记员:张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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