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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赵某忠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敬卿,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渊

书记员:王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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