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金妹,女,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海涛,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林生,男,195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上海静安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瞿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豪,上海市佳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金妹与被告上海静安置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张林生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卜敏雯
书记员:徐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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