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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宝与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金宝,女,195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斌,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金宝诉被告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此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金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0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6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支票转账方式出借100万元。同年12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100万元。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韩斌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6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当日,原告通过支票转账方式出借100万元。同年12月1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上述借款100万元。因被告至今未能还款,原告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支票存根、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企业信息,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万元未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支票存根、银行交易明细等为证,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至今未能清偿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现诉请被告归还借款100万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金宝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韩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唐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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