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金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张英新,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
负责人:王可,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806603142A。
地址: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李晓庆,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金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保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某的委托代理人张英新,被告人保财险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5083.62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18日,于増庆驾驶时舒洁名下冀J×××××号汽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原告车上乘客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于増庆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起诉肇事者及有关保险公司,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18)冀09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生效。该判决认定原告各项损失176945.4元,交强险赔偿60000元,三者险赔偿71861.78元,于増庆垫付10000元。原告未得到的损失有35083.62元。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道路承运人责任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保财险辩称,1.核实标的车辆的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从业资格证以及原告的主体资格和本案的投保情况。2.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足部分原告的合理损失我司免赔5%。诉讼费等程序费用我司不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8日,于増庆饮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开元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城枫景小区西南门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掉头的张金某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乘车人杨健受伤,两车损坏。此次事故经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于増庆负事故主要责任,张金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于増庆及于増庆驾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时舒洁以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我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了(2018)冀0903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原告各项损失176945.4元,交强险赔偿60000元,三者险赔偿71861.78元,于増庆垫付10000元。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未得到的损失有35083.62元。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人保财险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人(座)责任限额为100000元,被保险车辆冀J×××××号小型轿车核载5座,投保座位数为5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5083.62元。
以上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为了化解承运风险而设定的一个商业保险合同。本案中,涉案车辆为出租汽车,核载为五座,而保险合同承保座位数也为五座,应视为该合同将驾驶人员列为保险对象,这是对保险标的范围的扩大,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合同并未就驾驶员做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相关不利后果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因此被告人保财险应当对原告进行理赔。根据证据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原告无需举证,故对于本院已经认定的原告损失共计176945.4元,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未得到的赔偿35083.62元,被告人保财险应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被告辩称的5%的免赔额,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保财险应当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5083.62元。本案经调解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判决如下:

审判员 高洁

书记员: 李梦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