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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柏某等与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杨清华(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
柏某
柏艳姣
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村村民委员会
鲁艳(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
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某(别名刘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东史端乡东史端村金圣区50号。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艳姣(别名刘艳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东史端乡东史端村金圣区50号。
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
法定代表人智陆军,该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鲁艳,徐水县安肃永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别名李金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
原告张某某、柏某、柏艳姣诉被告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梨园村委会)、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强、杨清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梨园村委会及其委托代理人鲁艳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北梨园村2.99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刘文生死亡,原告张某某带原告柏某、柏艳姣改嫁,并将三原告的户口迁至徐水县东史端乡东史端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三原告在徐水县东史端乡东史端村并未分得承包地,也未自愿交回原承包地,其对原在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的承包地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北梨园村委会未征得原告许可,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北梨园村委会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并交由被告李某某耕种的行为均属无效,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2.9946亩承包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梨园村委会称原告将承包地交由刘某代耕是违约行为,其行为已明确表示原告不再耕种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三原告本案诉争的2.9946亩承包地。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取得了北梨园村2.99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刘文生死亡,原告张某某带原告柏某、柏艳姣改嫁,并将三原告的户口迁至徐水县东史端乡东史端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三原告在徐水县东史端乡东史端村并未分得承包地,也未自愿交回原承包地,其对原在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的承包地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北梨园村委会未征得原告许可,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被告北梨园村委会将原告的承包地收回并交由被告李某某耕种的行为均属无效,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2.9946亩承包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北梨园村委会称原告将承包地交由刘某代耕是违约行为,其行为已明确表示原告不再耕种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村民委员会、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三原告本案诉争的2.9946亩承包地。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徐水县安肃镇北梨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臧丙辰
审判员:瓮建红
审判员:杨志芳

书记员:刘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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