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金芳,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富根,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金芳与被告居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金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姚思慧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