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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芳与居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金芳,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学军,上海市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富根,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金芳与被告居富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张金芳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凌琼

书记员: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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