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于宏钟(怀来县法律援助中心)
石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于宏钟,怀来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某某,干部。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石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3月30日我与被告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书
,我将上八里村西甲地二九子枣树地转包给被告,期限为22年,从2008年4月1日至2029年11月30日。
合同约定,被告如未在每年11月20日前付结2000元租金,每推迟一天加收10%违约金,双方如有违约,合同作废。
2012年租金经多次催要未果,我诉至法院
,经法院
判决执行被告才给付。
但2013年、2014年租金经我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我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支付我2013年、2014年、2015年租金及违约金。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转包合同书
1份;2、转包协议书
1份;3、判决书
1份。
被告石某某辩称:我没有给被告租金是有原因的,我一直没有说不给他,原告于2005年将该土地租给吴文香,租期10年。
我是2008年租的地,原告不能把一块地租给两家,我要求原告处理好这件事。
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涉诉土地经被告转由他人实际使用至今,2012年土地租金被告经法院
判决执行才给付原告,2013年、2014年租金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称原告曾将土地包给吴文香,可另行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于2008年3月30日签订的转包合同;二、被告石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2013年租金2000元,2014年租金2000元,2015年租金从2014年11月21日按年2000元租金计算到给付之日;给付原告违约金:2013年违约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2014年违约金从2013年11月21日起分别计算到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土地转包合同后,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涉诉土地经被告转由他人实际使用至今,2012年土地租金被告经法院
判决执行才给付原告,2013年、2014年租金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
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但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称原告曾将土地包给吴文香,可另行处理。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于2008年3月30日签订的转包合同;二、被告石某某给付原告张某某2013年租金2000元,2014年租金2000元,2015年租金从2014年11月21日按年2000元租金计算到给付之日;给付原告违约金:2013年违约金从2012年11月21日起、2014年违约金从2013年11月21日起分别计算到给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
(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审判长: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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