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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龙与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金龙,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言,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宇,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炳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毅,上海卓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金龙诉被告上海禹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金龙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0.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薛美芳

书记员:宰湘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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