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金龙,男,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根,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张道芳,女,汉族,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张金龙诉被告朱永根、张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金龙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张金龙负担。
审判员:郑志愿
书记员:刘 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