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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虞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陆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原告张某与被告虞某某、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虞某某、陆某某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施建跃

书记员:顾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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