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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学,上海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某某申请再审称,1.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不具备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资格,即使具有鉴定资格,鉴定机构仅仅依据入水角度等来印证驾驶员存在故意明显不科学、不严谨,而且鉴定机构在事发一周后才去现场查看,现场很难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2.人保上海分公司单方面委托鉴定明显剥夺了其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其申请重新鉴定有理有据,原审判决不予重新鉴定明显违法。3.本案是普通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已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审判决认定驾驶员存在故意驾驶车辆入水明显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人保上海分公司提交意见称,1.淮安市淮工车辆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报告科学合法有效。2.张某某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面委托鉴定存有恶意但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3.本案存在保险欺诈,驾驶员朱怀迅和张某某的陈述前后存在多处矛盾,根据保险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也可以拒赔。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问题,原审法院已作详细论述,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所涉鉴定意见并不仅因系保险公司单方委托而失去效力,张某某认为保险公司单方选择鉴定机构存在恶意,但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鉴定机构的分析,采纳了涉案事故系驾驶员故意驾驶车辆入水造成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综上,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范雯霞

书记员:高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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