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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钧与陆祥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钧,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法,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祥根,男,195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XXX号XXX、XXX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钟维雄,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钧诉被告陆祥根、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钧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张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第三人上海佘山集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千新公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孙绮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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