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钧实,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张洁,女,198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泰(系原告张钧实父亲),194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晨,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钧实、张洁与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购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钧实、张洁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泰、被告东方购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钧实、张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4,4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6日,原告从上海电视台“东方购物频道”的广告中得知在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有个叫《旭辉*阳光海》的别墅在售。在被告播放的广告中对该别墅描述的很完美,很重要的一点是广告中称别墅东面明年即将建成北京人大附中校舍,规定时间前购买还有优惠。遂即,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至售楼处付了100,000元定金,于3月26日又付了1,110,000元首期购房款。2017年4月2日至该楼盘处考察时,发现广告严重失实,该楼盘西面有一个占地面积1000多亩的公墓在广告中只字未提,人大附中项目根本不存在。因虚假宣传存在人大附中在建项目开发商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旭浦置业公司)被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原告提出要求退房,以旭浦置业公司为被告向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调解结案,为此原告损失定金80,000元、该案的律师费35,000元、诉讼费4400元,1,210,000元购房款在开发商处损失的利息约5000元。上述原告的损失均是因被告东方购物虚假宣传所致,为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故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东方购物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与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无关。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涉及的广告主是开发商旭浦置业公司,其隐瞒楼盘周边存在大型公墓及虚假宣传要建人大附中校舍的情况,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原告也因此就开发商提起诉讼,至于调解过程中原告放弃权利,与被告无关。被告就是一个购物平台,是接受开发商的委托,根据开发商提供的楼盘资料,进行如实展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被告不是房地产企业,没有义务对房产周边进行勘察,故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两原告系夫妻关系。案外人旭浦置业公司是东方购物频道播出的关于“旭辉阳光海别墅”电视广告的广告主,被告东方购物系该电视广告的广告发布者。2017年3月12日,被告东方购物(甲方)与案外人上海东方侨圣房产电视营销有限公司(乙方)、案外人旭浦置业公司(丙方)签订《商品介绍节目制作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服务合同第8条约定了商品/服务质量保证及资料的真实性保证;第13条约定了丙方的权利和义务;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了服务项目内容为“旭辉阳光海”,节目首播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23:30,之后在12频道进行一次重播。
2017年3月12日,原告张钧实向案外人旭浦置业公司转账10,000元、3月17日转账90,000元,同日案外人旭浦置业公司向两原告出具收据,收款事由为定金,金额100,000元。
2017年3月26日,原告张钧实向案外人旭浦置业公司转账1,110,000元,同日,案外人旭浦置业公司向两原告出具收据,收款事由为购房款。
2017年4月7日,两原告与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为3,5000元,2017年4月9日、9月18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出具两张收条,共收到律师费35,000元。
2017年7月27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出具(2017)沪0120民初1236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显示,“原告张钧实、张洁与被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上海旭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前返还原告张钧实、张洁已付定金及购房款共计人民币1,130,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张钧实中国工商银行证券大厦支行卡内,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合同项下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原告张钧实、张洁负担”。同日,原告张钧实、张洁向奉贤区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4460元。
2018年8月20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当事人旭浦置业公司系东方电视购物频道播出的“旭辉阳光海别墅”电视广告的广告主,当事人在广告中宣传该楼盘附近的“人大附中它也是在建的,而且2018年的话,人大附中应该就是可以开始招生”,经向奉贤区教育局核实,人大附中项目已经于2016年下半年暂缓。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故对当事人处广告费一倍的罚款计贰拾肆万元。
2018年9月25日,上海市杨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两原告发出《告知函》,告知“我局对当事人旭浦置业公司在东方电视购物频道播出前述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罚款贰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对于在何种情形下由广告主承担民事责任、何种情形下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何种情形下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及针对非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只有当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才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与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一致。本案中,被告东方购物与案外人旭浦置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时,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案外人作为广告主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两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即使被告东方购物在审核广告内容时存在欠缺,但该欠缺行为不能直接产生两原告支付购房款或者与广告主签订购房合同的后果。房屋买卖属于大金额交易,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持有基本的注意和谨慎,不实地看房、不做充分的了解即支付大额购房款,相应的责任应由两原告自己承担。另,两原告在庭审中陈述,其一直在各处看房,从朋友处得知该房源信息,本院审理查明在广告播出前两原告即已经向案外人旭浦置业公司支付10,000元意向金,依据上述事实更加不能认定两原告的购房损失与被告的广告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两原告已经就广告主旭浦置业公司以定金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并双方达成调解,调解过程中两原告自愿放弃相应权利,现两原告再要求被告作为广告发布者对其自行放弃的权利进行赔偿,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两原告之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钧实、张洁要求被告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124,4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张钧实、张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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