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铁栓,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任富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富明,女。
原告张铁栓与被告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铁栓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铁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鼎公司支付2018年1月至6月期间的工资6,165元。
张铁栓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本人于2017年7月开始至三鼎公司虹口区广粤路门店(以下简称广粤路门店)从事家政服务,报酬按小时计算,每月一结,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三鼎公司自2018年1月起拖欠本人报酬,理由是准备上市,资金比较紧张,待上市成功会发放。本人提供家政服务至2018年6月30日止。
三鼎公司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张铁栓持有一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7月6日的《工资发放计划书》,主要内容为:“自2018年7月4日统计1月-5月个人总公司金额,未发部分按百分比发放。7月15日之前发放未发总工资的20%,8月15日之前发放未发总工资的30%,9月30日之前发放未发总工资的50%。附:明细一份,双方各执一份。1月:1880,2月:1320,3月:1580,4月:780+300=1080,5月:60+40=100,6月:40+165=205,合计:4585元”。该《工资发放计划书》落款处签署有张铁栓名字,并加盖三鼎公司公章。诉讼中,张铁栓表示,上述《工资发放计划书》所载的合计金额4,585元计算有误,将各月金额合计所得总数应为6,165元,与自己诉请金额一致。
2018年9月3日,张铁栓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与本案诉请内容相同的请求事项。
2018年9月10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徐劳人仲(2018)通字第191号仲裁通知书,以张铁栓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铁栓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即为本案。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的陈述外,另有张铁栓提供的《工资发放计划书》、徐劳人仲(2018)通字第191号仲裁通知书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铁栓主张自己为三鼎公司提供家政服务,三鼎公司拖欠自己2018年1月至6月期间的劳务费报酬,应对此提供证据证明。现张铁栓提供的《工资发放计划书》系张铁栓与三鼎公司共同签署,明确了三鼎公司未发放的各月劳务费金额,证明了张铁栓的主张,故张铁栓的诉请有事实依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三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三鼎海上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铁栓2018年1月至6月期间的劳务费6,1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仪蔚
书记员: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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