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铭玉,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隆暄,上海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星娣,女,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石斌仕,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石佳唯,男,1996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豪,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慧,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铭玉与被告石星娣、石斌仕、石佳唯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张铭玉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铭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铭玉负担。
审判员:施黎莺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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