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长友与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卢长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长友,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翊宁,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卢长庆,男,1953年11月24日出生。
  原告张长友诉被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涛公司)、卢长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19年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诸翊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涛公司、卢长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中,原告张长友申请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核后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长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银涛公司归还购房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万元;2、判令被告卢长庆对被告银涛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张长友与银涛公司签订《购房协议》,约定银涛公司以36,000元/平方米单价向张长友出售银涛别墅内贵宾楼A栋,银涛公司承诺于2018年2月28日前取得住宅产证并交房,如无法取得产证交房则张长友有权解除协议,并由银涛公司无息退还订金40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长友支付银涛公司订金400万元,但银涛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购房协议》,银涛公司承诺尽快退还全部订金。但银涛公司屡次承诺还款均未兑现,催款过程中卢长庆承诺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愿意以其名下房屋作为还款担保。至今银涛公司及卢长庆都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张长友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作如上诉请。
  被告银涛公司、卢长庆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2222弄房地产开发商为上海银涛高尔夫有限公司;其中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卢长庆。卢长庆在2018年5月15日前为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时,银涛公司(甲方)、卢长庆(甲方代表)、张长友(乙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1、甲方将持有的银涛别墅贵宾楼A栋,每平方米以36,000元价格预售给乙方,乙方在2017年8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400万元房屋预售订金;2、银涛别墅贵宾楼A栋最终房屋面积与总价,以有关单位核发的房屋产证面积为准……4、甲方承诺2018年2月28日前取得纯住宅产证且完成交房,如到期之日甲方无法取得纯住宅产证及交房,乙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甲方则必须无息退还订金400万元。
  后,银涛公司分别出具《购房收据》两份,表示已于2017年7月28日、2017年8月3日分别收到张长友支付的银涛别墅贵宾楼A栋购房订金200万元。
  2018年12月25日,卢长庆出具《声明书》:张长友与银涛公司就银涛别墅贵宾楼A栋的买卖一事,张长友已向银涛公司支付了预售订金400万元(作为银涛公司的法人我个人收到张长友交付的现金150万元,其余通过银行支付到银涛公司);之后,由于银涛公司不能于2018年2月28日前取得住宅产证并交房,双方约定解除购房协议,银涛公司对张长友承担400万元的无息退款责任,本人愿意以个人名下财产(包括坐落于青浦区沪青平公路XXX弄XXX号的房产)对张长友承担还款连带保证责任。
  因银涛公司及卢长庆未能实际还款,故张长友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张长友与银涛公司就银涛别墅贵宾楼A栋签订的《购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后因银涛公司未能按约履行办证及交房义务,《购房协议》经协商解除,协议解除后银涛公司理应按照协议约定无息退还张长友已付、且经银涛公司盖章确认已收的预售房屋订金400万元。卢长庆自愿以其个人财产为银涛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和确认。银涛公司、卢长庆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长友购房订金人民币400万元;
  二、被告卢长庆应对被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条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银涛公司、卢长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张长友、被告上海银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卢长庆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  曙

书记员:徐冬梅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