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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长发与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长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一硕,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田,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长发与被告崔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张长发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长发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计2050元,由原告张长发负担。

审判长 李燕
审判员 王丹旭
审判员 李晓栋

书记员: 王亚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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