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长春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长春,男,1987年3月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
  法定代理人:尚六珍(系原告张长春母亲),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朱家场镇街上村牛场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辉,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李元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晓文,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婷怡,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长春与被告余国为、上海慧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张长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余国为、上海慧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
  原告张长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赔偿原告医疗费30,203.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7,270元、残疾赔偿金408,204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5,450元、误工费23,414.36元、衣物损500元、车损费400元、生活用品费170.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律师费6,000元;要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60%。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18日19时7分许,在松江区明中路进新育路东约100米处,余国为驾驶沪DCXXXX车辆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余国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沪DCXXXX车辆事发时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伤后经鉴定构成XXX伤残。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9年8月10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长春25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张长春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伟勇

书记员:翟学蓬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