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阿锦,女,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伊人,女,199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阿锦与被告周伊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2019年7月15日,原告张阿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阿锦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且原告张阿锦亦未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阿锦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周一江
书记员:韩旖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