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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陆武与上海博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陆武,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陆武。
  第三人:赵海岩,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张陆武与被告上海博赞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博赞公司)、第三人赵海岩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至工商行政登记部门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由张陆武变更登记为赵海岩,第三人赵海岩予以协助。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18日,张陆武、赵海岩、卜某某共同设立了博赞公司。张陆武持股30%、赵海岩持股30%、卜某某持股40%,张陆武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17日,三股东协商一致,张陆武将其持有的30%股权、卜某某将其持有的40%股权全部转让给赵海岩,并通过了《老股东会决议》、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修订了公司章程。赵海岩作为博赞公司唯一股东,作出了《新股东决定》,通过了公司新章程,任命赵海岩为公司执行董事,张陆武不再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任命卜某某为公司监事,赵海岩不再担任公司监事。按照公司新章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但任,即由赵海岩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赵海岩作为新的法定代表人分别在《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承诺书》上签名确认。至此,博赞公司组织形式已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赵海岩是唯一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担任法定代表人。原告曾多次催促被告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被告及第三人一直推诿,至今不予办理,故原告提起上述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该条例办理公司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公司登记机关;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公司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范畴。除非是在法有明文规定时,人民法院才受理涉公司登记事项的民事案件。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博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因无法律特别规定,故该变更登记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原告应当另行寻求救济。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陆武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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