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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险峰与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川,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培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宏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险峰与被告上海上房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张险峰于2020年4月1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险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险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险峰负担。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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