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雨,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静,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张雨诉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雨诉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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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张德义
书记员:张倩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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