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雪强,男,197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印玉霞,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英,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伟达,男,195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丽妹,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应荻琪,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雪强、印玉霞与被告应伟达、黄丽妹、应荻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11月日,原告张雪强、印玉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强、印玉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雪强、印玉霞负担。
审判员:刘建群
书记员:朱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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