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张某某、印某某与应伟达、黄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英,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伟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黄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应荻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张某某、印某某与被告应伟达、黄某某、应荻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8年11月日,原告张某某、印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印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某某、印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建群

书记员:朱  敏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