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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雯、秦舒祺等与张云、殷龙妹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雯,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秦舒祺,女,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德英,女,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彭俊彦,男,198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琼,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杰,上海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殷龙妹,女,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系被告殷龙妹丈夫),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殷骏,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系被告殷骏之父),住上海市杨浦区,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德琴,女,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思远(系原告张德琴之子),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瞿思远,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雯、秦舒祺、张德英、彭俊彦诉被告张云、殷龙妹、殷骏、张德琴、瞿思远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陈娟娟

书记员:周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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