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震,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柳柳,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毅,男,199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张震诉被告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0元,由原告张震负担。
审判员:张 慧
书记员:孙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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