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豪,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华,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夏,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沪0106民初127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某银行存款人民币3,6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张某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撤诉,故申请人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张某名下银行存款3,62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守林
书记员:刘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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