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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沱湾黄木湾2-57,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申请宣告廖明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被申请人廖明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张某系廖明成的配偶。2014年8月9日20时30分,廖明成在“长兴99”轮航行于大渡口眉毛碛水域时落水。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鱼洞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经过25天的搜寻仍未发现被申请人廖明成的踪迹。同年9月5日,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认定被申请人廖明成基本无生还的可能。2015年5月5日,申请人张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廖明成死亡。张某向本院提供了与廖明成的《结婚证》和户口本,证明其与廖明成系夫妻关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同年6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廖明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廖明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且经公安机关证明其无生还可能。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申请人张某系廖明成合法妻子,为申请宣告廖明成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廖明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依法发出寻找廖明成的公告,期满后廖明成仍然下落不明,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据此得到确认。申请人张某要求宣告廖明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廖明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东
审判员 孔令刚
代理审判员 江章鹏

书记员: 孙代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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