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静霞,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蓝天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韩秀文。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都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费军。
原告张静霞与被告富居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宁波江北置业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2018年9月20日,原告张静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静霞撤诉处理。
审判员:巫建强
书记员:王心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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