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某卫,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朱林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福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列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卫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引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觉伟,上海尊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张某某、朱某卫、朱林江、朱福星与被告朱卫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陶伟春
书记员:王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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