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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营与王石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顺营,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王石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张顺营与被某王石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顺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原、被某于2019年3月7日于2019年4月18日签订的《上海美臻园租赁解约赔偿协议》;2.判令被某返还人民币3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某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9日,原告代表上海爱晨磁性电器厂作为甲方与上海长招实业有限公司、王某某、陈某作为乙方(以下简称案外人)签订了《租赁美臻园农庄协议》,约定将纪鹤路XXX弄XXX号的建筑物(包含古建房等)租给案外人使某,租赁期限为10年,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7年1月15日。第一年第二年费用为80万元每年,第三年第四年85万元每年。双方又约定,未经许可,不得转借给第三方;合同期内,如遇政府拆违章由乙方配合甲方撤离,双方不应再追究违约责任;所有赔偿归甲方所有。2018年11月1日,村委会通知原告开会告知拆违事宜,当天原告短信通知案外人,要求做好终止租赁协议的准备。期间,原告得知案外人已经将全部租赁物转租给了被某,2019年1月11日原告再次短信告知案外人及被某,拆违紧迫,不知哪天就拆。2019年2月15日,原告收到村委会拆除通知,被要求2019年2月28日搬离。原告立即发短信再次要求案外人及被某终止协议并配合搬离。但被某不但不配合撤离,在与案外人达成《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的情况下,故意不告知原告,在自己无任何装饰装修等固定投资的情况下,以不搬离威胁原告,与案外人串某向原告索要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原告迫于压力与被某分别于2019年3月7日、2019年4月18日签订《上海美臻园租赁解约赔偿协议》,后双方履行了2019年4月18日的协议,原告赔偿被某300万元,被某还欺骗原告有押金20万元在案外人处,该20万元给原告,实则被某已经拿回。2019年7月,案外人在闵行区法院起诉原告退还押金,原告才得知真相。被某使某租赁物近2年,没有任何装修,向案外人支付租金不到200万元,反倒获得300万元赔偿。而原告仅收取160万元租金,却赔了被某300万元。基于被某与案外人串谋、欺诈隐瞒等行为,损害原告利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诉争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发,原、被某签订的《上海美臻园租赁解约赔偿协议》,所涉房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纪祥路XXX号,故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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