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颋,男,1977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治纲,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潇繁,上海浦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9号。
负责人:顾国明。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
负责人:王都富。
原告张颋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张颋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张颋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颋撤诉。
审判员:余甬帆
书记员:周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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