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张颿,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类兴朋,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佳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磊,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颿诉被告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2019年3月19日,被告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对原告张颿提出反诉。2019年5月16日,原告张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9年5月22日,反诉原告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反诉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张颿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反诉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张颿撤回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悦阁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张颿负担。
审判员:戴劲松
书记员:唐桂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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