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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成与余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风成,男,194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军兰,女,197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告张风成与被告余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风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甜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余军兰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风成诉称,其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分两次共向其借款人民币85,000元。之后,被告分文未归还。现其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5,000元。
  原告张风成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户口本等证据。
  被告余军兰未具答辩。
  基于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余军兰向原告张风成出具落款日期为2016年4月16日的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其中10,000元于本年7月份之前归还,其余50,000元于本年8月份起每月最低归还2,000元,2019年前还清。2017年6月2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约定每天返还盈利400元,直至还清所有本金。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2018年4月2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5,000元。
  庭审中,因60,000元借款未全部到期,故原告撤回对60,000元借款的主张,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余军兰向原告张风成借款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及时按约归还借款,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应当指出的是,被告余军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尊重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余军兰自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军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风成借款25,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56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余军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凌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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