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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民与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张风民,男,汉族,1960年6月30日生,住鹿泉区。
委托代理人杨彦平,河北弘宇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欣欣,系上庄镇钟家庄村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张风民与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钟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封春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273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经审理查明:被告雇佣原告工作期间,2014年10月2日原告接到上庄镇农业办电话,石家庄市政府要来检查玉米焚烧结杆工作,因原告负责防火工作,当原告骑车行驶到村西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侧肱骨外科颈骨折。经鹿泉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残为九级。后原告经与被告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给被告工作期间受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认定为:医疗费:3914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100元/天×12天=1200元)、护理费:8747元:(3200元/月×82天)、误工费按2016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19779元÷365×(270+12)=15281元、交通费5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834元,(按2016年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年19779元÷12×9月=148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1144元(52409元/年÷12月×14月=6114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204元(52409元/月÷12×6=26204元)、营养费5100元(50元/天×(90+12))=51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综上共计178152.5元。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原告要求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可另案处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6条、《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钟家庄村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原告张风民各项损失178152.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封春花

书记员:马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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